物业业主大会应遵循什么原则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对业主的共同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且都是七项。
《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指出,在行使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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