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法规中,对于如何计算业主表决权问题,规定各不相同。
北京市对业主的投票权有明确的规定,在“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中是这样对投票权确定的: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为投票权计算基数,不足一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计算。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算投票权。此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则基本上按照业主人数确定,一人一票。
应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来计算业主的表决权利。如果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数来计算物业管理费,却按照单元房或户数计票表决,那么10平方米房屋的业主与200平方米房屋的业主,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相差极大,权利责任却一样是不公平的。同样单纯以人数来计票更不科学。
在香港,业主在业主立案法团中的表决权是由其物业面积与总物业面积的比例确定的,香港人称之为“业权份额”,与股本决定股权的道理比较相似。
也就是说,应以物业面积来决定业主的投票权。购买房屋面积大的业主交费多,则其享有的权利相应增加,反之亦然。这种方法体现出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比较公平、科学、容易被接受,也体现出了民主管理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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