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市民购买了住宅但长期不居住,仍需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费。
那么开发商的房屋卖不出去,长期空置,也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费。
因为开发商与购房人一样,都是平等的业主。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当然也应该付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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