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与政府各相关部门
1.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物业服务介业在开业之前,须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发给物业服务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后物业服务企业方可正式开业。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年检、年审,对违法经营者有权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合法经营者给予保护和支持
2.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向国家纳税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将应交税金按时交到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税务检查与指导,有权处罚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
3.物业服务企业应接受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须上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未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物价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4.物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接受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的监督和指导。
安全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互结合”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的监督和指导。在这方面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发现有犯罪嫌疑人和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或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以及各种灾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派出所汇报,并协助做好调查、救助和疏散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当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时应该制止,对应该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报告的治安案件而没有及时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居住小区规划红线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存车处等交通设施,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设立收费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3)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包括泵房、管道、室内消火栓一级防火门、消防电梯、轻便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査。
5.物业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接受环卫部门(环保局)和园林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规定进行固体、水体、大气和噪声污染等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和揭发检举,情节严重的,应报环卫部门处理。对毁坏绿地、树木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和检举揭发,情节严重的,应报园林绿化部门处理。
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的清掏和维护与环卫部门的责任分工明确。通行公共汽车的道路,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其他道路、住宅楼房周围及绿地内楼内公共部位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将垃圾由垃圾楼(站)运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消纳场,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将垃圾由住宅运至垃圾楼(站)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厕所的产权属于环卫部门的,由环卫部门负责;未办理产权移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或由其委托的环卫部门负责。
绿化美化管理与园林绿化部门的责任分工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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