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小区内的摩托车、自行车实行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车主应办理保管手续,并交纳保管费。
第十九条摩托车、自行车出人保管站,实行发卡、收卡制度,车主凭月卡存车,凭保管卡取车。
第二十条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规定存放者,造成丢失,资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车主不得在保管站内洗车及维修车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二条车主应服从车场管理员的管理,车管员的工作受住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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