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村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有关消防规定,制订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管理处主任为消防责任人,屋村事务助理、保安人员、绿化工和清扫工为义务消防员。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根据各住宅楼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通方案。
5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第二条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第三条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第四条本村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本村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安全使用石油气,石油气炉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耍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六条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各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第八条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
第九条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情况,处以直接责任人100~2000罚款,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行政拘留。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不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直接责任人200~500罚款。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
3.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工作业的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第十一条各业主、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分别情况,处直接责任人300~500元罚款,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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