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中心与业委会沟通作业规程
1.0 目的
规范物业服务中心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物业服务中心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与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往来。
3.0 职责
3.1 物业服务中心主任负责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
3.2 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员负责依照本规程实施与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往来。
4.0 程序要点
4.1 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方式。
4.1.1 工作协调、沟通会议:
物业服务中心应当每半年至少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一次例行工作沟通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向业主委员会通报财务支出状况和工作简况,解决需经业主委员会协助支持方能完成的问题。
4.1.2 专题解决问题会议:
在遇到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方能进行工作时,物业服务中心应提请业主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专项问题,做好会议记录,总结形成会议纪并签名确认。
4.1.3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物业服务中心应会同公司领导一同拜访业主委员会成员,召开工
作茶话会,向业主委员会做全面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方案。
4.1.4 定时工作沟通制度:
a) 每个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服务中心财务损益表;
b) 每个季度头个月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审计。
4.2 下列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申报,请求支持。
4.2.1 计划使用本体维修基金对楼宇本体进行大、中修时。
4.2.2 计划使用公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更新公用设施时。
4.2.3 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到部分业主利益,需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时。
4.2.4 物业物业服务中心制订了新的管理措施需要业主委员会配合工作时。
4.2.5 其他需向业主委员会请示、寻求支持的工作。
4.3 下列情况出现时,物业物业服务中心应当及时通报业主委员会。
4.3.1 新的物业管理法规颁布执行时。
4.3.2 所管理的物业出现了重大变故或发生重大事件时。
4.3.3 业主委员会的个别委员与物业物业服务中心有重大的工作分歧无法解决时。
4.3.4 有重要的活动(如创优迎检)时。
4.3.5 其他应当向业主委员会通报的情况发生时。
4.4 物业物业服务中心向业主委员会申报工作应当提前一周进行,通报情况应当在事实发生
(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
4.5 物业物业服务中心向业主委员会申报工作、通报情况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4.6 对业主委员会质疑、建议、要求的处理要求:
4.6.1 对业主委员会的质疑、建议、要求,物业服务中心主任应认真倾听、记录。
4.6.2 合理的质疑、建议、要求,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解决。
4.6.3 对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质疑、建议、要求,物业服务中心应当作耐心解释,无论如何不允
许不耐烦或言语失礼;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记录后讯速上报公司领导,由公
司领导寻求解决方案。
4.7每次与业主委员会联系、沟通后都应做好记录,并将沟通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材
料一并归档,长期保存。
5.0 相关记录
5.1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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