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楼宇业主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x?综合楼宇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把综合楼宇经营管理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过充分协商,同意由所有业主组成综合楼宇业主代表大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发起单位为x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节宗旨
第四条宗旨:维护业主权益,保护业主的资产安全,使全体业主获得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节业主代表大会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审查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查通过上年度技术改造、大修、更新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3审查通过下年度技术改造、大修、更新计划及其经费计划报告;
4制定和修改业主代表大会章程;5.按章程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
6.讨论并通过业主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纪要、决议由到会代表签名,存档备第四节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
第九条有权使用所属房产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租赁房产。
第十条有权维护产权的安全,有责任向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业主均应按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水、电、通讯等费用
第十二条需按时交纳应政府或业主代表会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服从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章程以及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第五节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代表大会体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其委员会由九人组成,各委员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出任,委员单位更换委员应书面通知委员会。
第十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6名,每届三年,其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各次会议的召开需提前15天向各委员发出通知,明确会议内容、地址、时间。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1审查上年度技术改造、大修更新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
2检查对改进综合楼宇、提高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落实情况;
3确定年度业务费用基金
4.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5.其他事宜。
第六节其他
第二十条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与政府有关规定不符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首届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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