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所属员工因公在国内出差,均按本规定预支和决算差旅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飞机、轮船时按下表标准发给交通费:
1.乘坐轮船火车及长途汽车时凭相应的票根报账;
2逢紧急公务必须搭乘飞机时,应事先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成行。事后凭飞机票报销;
3.搭乘公司交通工具者,不予报销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员工的伙食、住宿、杂费按物业总经理批准核发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下列费用,如能提出书面理由并报请主管上司批准,可准予按实报销,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乘坐出租车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并据此报销
2.电报电话费凭电信局正式收据报销;
3.邮费凭邮局证明报销;
4.因公宴客费用,凭饭店正式发票报销;
5.因公携带的文件资料和行李托运费,凭公交部门正式托运费收据报销。
第五条员工出差,由物业人事部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送请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一份由出差人员保存。
第六条员工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单,送请总经理核批后,送秘书处审签,出纳人员方得予以报销。
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差旅费,于出差完毕报销差旅费时扣还结清。
第八条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销车费外,可报销合理次数的误餐费。
1.下午1时以后出差回来者准予报销午餐费;2.下午8时以后出差回来者准予报销晚餐费;
3.不得再报销回班费。
第九条奉令调遣人员,可依照以上有关条文报销交通费伙食费及行李托运费。但在公司用餐者不得报销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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