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本公司经营目标,并培养员工廉洁、勤勉、守纪、高效的精神,特制定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出差按如下程序办理:
1.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期限由派遣主管按需予以核定,并按程序审核;
2凭“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预支一定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付款,在一周以外报销者,财务部应于当月薪金中先予扣回,待报销时一并核付;3.差旅费中“实报”部分不得超出合理数额,对特殊情况应由出差人出具证明。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条出差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一日以内由经理核准,超过一日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含副经理和相同级别的技术人员)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需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行程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报销加班费,假日出差可酌情加薪。
第五条除因公务、疾病或意外灾害需经主管允许延时外,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期,否则不予报销旅费,并依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国内出差
第六条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杂费等特别费(包括邮电、交际等费用)。
1.交通费需依票根或发票(如出租车)认定,车票丢失者应说明丢失原因,使用公司交通工具者不支付交通费。
2住宿费需依凭证按上述标准核报,本公司备有住宿场所
时不支付住宿费。
3伙食补助应依支付标准报销,但由公司供应餐食或已报销交际费者,不再支付。
4.杂费依第八条规定支付
5.特别费依凭证核报。
第七条出差返回超过午夜12时者,可在标准外增发交通费和餐费30元。
第八条杂费及伙食补助计算标准:
1出差杂费按离开公司所在地实际天数计,超过十小时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不足十小时者不计;
2.上午七时前出差者,应报销早餐费,于下午一时后返还者报销午餐,于晚上七时以后返还者报销晚餐费用;
3.出差一日者不受以上标准限制。
第九条随同高职人员出行的低职人员,伙食补助、住宿费可按高职人员出差旅费标准支付。
第十条因时间急迫或合理成本考虑而需搭乘飞机时,须经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因时间急迫或交通不便根据业务需要必须乘坐出租车时,须经经理同意。
第三章国外出差
第十二条国外出差旅费分交通费、生活费及特别费,支付标准如下所示
1.出国人员如夜间恰在旅途中,不得报销住宿费;
2报销旅费凭车船机票,住宿费凭发票;
3特别费报销方法同国内出差;
4.接受招待或报销交际费者,核减相应的餐费。
第十三条员工派赴国外受训考察等,其食宿由其他公司安排者,每日支付生活费120元。
第十四条出国人员除因公所花的交际费、应酬费,除由总经理核准由公司开支的部分外,多余部分概由个人负担。第十五条出国人员计划外的行程,交通费须由总经理核批,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出国前应提出出国申请计划书,并于回国后十日内提出出国人员工作计划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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