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外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鬃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x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地区)签订的建立合资x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的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x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外文名H
称为: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为ⅹ?省xx市xx区x?路xx号第三条甲、乙双方名称,法定地址为:甲方:
(名称)
地址:乙方:
(名称)
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置业、服务一条龙,为住户提供满意的居住环境。
第七条合资经营范围为:在讀小区内提供:房产管理维修、清洁、物业代理及咨询、代办室内设计装潢及搬运等综合家居服务。
第八条合营公司经营规模:第一阶段经营服务范围为ⅹ
x小区一期商品住宅约x?万平方米,以后随着小区的开发建设为整个小区住宅提供全面管理服务。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万美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讀万美元
第十条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x?万美元,占注册资本xx%。乙方:认缴出资额为x?万美元,占注册资本x?。第十一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二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资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三条合资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合营公司注册资金的增加、转让。
7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解散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作
8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及各方面的顾问
9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x名,乙万委派x?名,董事任期为x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在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方能作出决定:第十六条中的2、4、5、6、7款。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简单多数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第十六条中的1、3、8、9、10款。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由四个部组成:行政人事部,管理维修部,事业发展部,家居服务部。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二人,由甲乙双方各推荐一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经总经理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x年,经董事会续聘,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用,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八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工程师负责合营公司工程方面工作。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项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起至12月31日止为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需要时可译成英文。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
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机构允许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资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配的利润额。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双方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由合营公司与职工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根据劳动合同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告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
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合理安排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合营公司工会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讨论有关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拔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合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资期限,经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资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
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八条甲、乙双方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公司成立五年之后合营公司没有利润合营的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其他必需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于ⅹx年x月x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xx(地区)签字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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