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交接管理标准
一、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开发单位应按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检索提交的资料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房屋竣工后,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检验符合要求,接管单位应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并应及时签发接管文件。未经接管的新建房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二、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开发单位应按约返修合格,组织复检。
三、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开发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开发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则应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四、新建房屋从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开发单位负责保修,并向接管单位预付保修保证金,接管单位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结算,也可以在验收接管时,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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