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
住宅建设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住宅建设在国家政策的倾斜和鼓励下,得到了较其他用途物业更快的发展,大批新建住宅小区落成并投入使用。但在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与主体建筑脱节、不协调以及工程质量低劣的通病。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建设部于1991年发出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要求物业的开发、规划、设计、市政、公用、施工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设高质量的住宅小。住宅小区要切实按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严禁承担住宅施工的企业倒手转包工程或实行不负管理责任的任何形式上的分包;开发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承担对住宅小区开发工程的管理责任,进行开发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和监督,不得任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得出售或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监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对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并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予验收;物业管理公司通过介人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了解与检验房屋结构和设备的使用功能与质量问题,发现质量问题,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小区内各项设施起用的协调工作,使小区内的商业网点、文教、服务设施等及时投人使用,保证小区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新建住宅小区的房屋建设质量,建设部颁布了《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力图在物业竣工综合验收环节再把一道关,淘汰不合格的产品,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小区所有建设项目按规划和设计要求全部落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满足使用要求时,进行的全部工程验收。有的住宅小区是分期建设的,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如果其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期使用。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符合的条件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三、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的资料1.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2.工程承发包合同。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4.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
1.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申请报告并附上述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2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4.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五、法律责任
1.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住宅小区,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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