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该条款是对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招标投标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但又作了例外的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采用招标投标的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较多,费用也较高,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由于缺乏足够的竞标,进行招标投标意义不大,也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为了规范这些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本款特别规定,应当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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