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体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体主要包括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产权人和投标企业四类。
1)开发建设单位
2003年6月26日开始实施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由开发建设单位主持进行。这是因为此时物业的产权未进行转毯或未完全转移,开发建设单位仍是产权人。因此,由开发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
2)业主大会
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业主大会就成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体。业主大会有权根据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物业产权人
产权人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体,通常是指一些重点基础设施或大型公用设施的物业(如机场、码头、医院、学校、政府办公楼等),其产权人多为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投标企业
投标企业一般均具有公平竞争的意识,试图通过投标,抢占市场份额,扩大企业影响,走规模化经营的道路。特别是一些跨区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具有良好的资质,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优质的服务在物业管理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信誉,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优势。
总体来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开发建设单位意识到,本着对今后管理负责的态度,打破地区界限,放眼社会,一步到位选聘社会上有实力、有经验、有品牌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售后服务工作,既符合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要求,顺应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发展潮流,又摆脱了自己做管理又不懂管理,以致被投诉甚至被“炒鱿鱼”的窘境,使业主们一开始就能享受到高水平的管理服务。
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取舍支配着竞争的走向。业主们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判断逐渐摆脱“费用决定论”,即并不是谁报价低就选择谁,而是依据投标企业的管理水平、管理业绩、管理风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投标企业注重前期的市场调研,对招标物业的市场状况,有关的政策法规,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认知程度等进行全面了解,精心准备,有助于自身业务的开展。通过竞争,投标企业应该认识到,不仅要善于理财,为业主精打细算,更要凭借全新的理念和举措,突出自身的管理风格和品牌形象,赢得物业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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