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何时成立?程序如何?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共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业主委员会自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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