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双方的责任
1.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按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检索提交的资料提前做好房屋交验收准备,及时书面提请物业接管单位进行接管验收,接管单位一般应在十五天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接管单位应在七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并应及时签发接管文件。未经接管的新建房屋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2.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建设单位应按约返修合格,组织复验。
3.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是应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4.新建房屋从验收接管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向接管单位预付保修保证金。接管单位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结算,也可在验收接管时,双方达成协议。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保修。
5.在接管验收中如有争议而又不能解决时,可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协调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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