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安防的特点
①约定性。
物业安防服务的内容,是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物业委托实际,与全体物业所有权人的代表,用合同或契约的形式,予以事先约定的,属于民间民事契约的范畴。
②特定性。
物业安防的服务对象,仅限于物业管辖区域内的物业所有权人(含居住人和使用人)与物业承租人,超出此界定的人群或人员,不属于物业安防服务的范畴。
③有限性。
物业安防仅对事先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未经事先约定的安全防范内容,物业企业不承担安全防范的责任。
④有偿性。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安全防范的服务,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的,收费的具体标准和额度,由政府的物价部门或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和规定。
⑤风险性。
物业企业在提供安全防范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只要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及全体安防人员必须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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