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特征
1、固定性。
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必然依附于一定的地块,建成以后,在般情况下是搬不走、挪不动的。这就是说物业具有不可移动的固定特点。所以,在建造物业之前,一定要有长远观念,在各级政府规划部门的规划范围内,进行精心策划,在施工中,要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新建的物业,要和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2、耐久性。
物业的建造,一般都需要较长的时间,物业的使用时间就更长了。我们经常看到在建筑中提到“百年大计,精心设计”的口号,说明建筑物一般是要使用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特别是具有纪念价值和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更应当长久的保护下去。
3、多样性。
物业范围非常广泛,规模各不相同,高矮大小悬殊,形状各有差异,颜色五花八门 居住用房、商业大厦、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库、寺庙、文化娱乐场所、体育竞赛场馆等,以及这些建筑物的配套设施、水、电、气、暖、树木、花草等,可以说物业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每一格单体物业又有独到之处。物业的多样性构成了城市乡村的不同风格,更加显示物业区域的风采。
4、高值性。
物业,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应当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各种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综合价值是很高的。尤其在人口密集、可用土地较少和人口逐渐增多的大、中城市,物业的价值就更高了。因此,如何为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自然就成了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职责。
5、权益性。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特别强调不动产、房地产、物业都不仅包括相关物质实体,而且包括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物业的法律属性集中反映在物权的关系上。在我国,房地产物权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有土地的使用权。
房地产物权比其他商品财产权的结构更为复杂。购入物业就意味着购入一宗不动产之所有权(物权),而且物业的所有权不只是一项单项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拥有多项权能,如租售、抵押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抽象的权力体系。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可以以不同形式组合,也可以相互分离,单独行使、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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