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类物业:包括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等;
2.体育类物业:包括体育场(馆)、健身房、游泳馆、网球场等;
3.卫生类物业:包括医院、卫生所、疗养院、药检所、托老所等;
4.娱乐类物业:包括影视剧场、舞厅、游乐场、度假中心等;
5.宗教类物业:包括寺庙、教堂、宗祠小庙等。
以上特种物业有些是公益性的,有些是收益性的。在传统管理体制下,一般为系统管理,在投资、维修、保养等方面由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这些物业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也可由主管部门按照现代物业管理模式进行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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