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守则
一、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二、严禁未申请审批进行室内装修。
三、进行室内装修需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四、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五、烧焊等动火作业,必须先向管理处申请,审批后在安全状态下方可作业(如:用电线路符合安全规定、楼下各窗户已关、各阳台无易烧爆物品,也不妨碍行人,烧及草地等),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六、严禁占用、堵塞住宅区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上进行喷油漆等作业七、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等。
八、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液化气最大储存量为两瓶,严禁超量储存。
九、严禁在住宅区内以至冰箱内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乙醇等易生产爆炸的化学品
十、严禁在阳台堆放液化气、燃油、油漆、天那水及其他可燃性溶剂,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爆物品。
十一、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二、纵火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违支以上第一至第十一条任何一条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0~3000元罚款,并可上报处以行政拘留;违反第十一条者,处以人民币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依实际情况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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