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办法
一、为了保障小区内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小区内各住户生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市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小区内(包括公共走道和各用户室内)所有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挪动、挪用和乱动。
三、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四、严禁在小区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五、不得在小区内使用电炉,燃烧废纸、废物,禁止将燃烧的烟头和其他火种丢在地上或垃圾桶内。
六、严禁在室内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室内电器和电线损坏时,可委托管理处维修,切勿自己修理或自行处理。
七、需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时,须先向管理处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烧焊人员须持证操作,并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视情况处单位500元至2000元罚款,处业主(住户)200至500元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的行政拘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2封闭或损坏安全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不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4.乱拉、乱接电线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6.在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烧香拜佛的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视情况处单位1000至3000元罚款,处业主(住户)200至500元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的处行政拘留。
1.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的,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未办理申请手续进行动火作业的;
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十、各业主(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公司消防工作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不得以任何手段妨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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