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标准
一、目的
确保物业管理处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租赁行为的合法、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管理范围的房屋出租。
三、职责
1.管理处主任负责处理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员难以处理的问题
2,物业管理员负责办理出租房屋手续。
3财务内勤人员负责应收取的各项费用。
四、程序
1房屋租赁程序
(1)业主出租房屋时,物业管理人员应要求其出示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2)业主可委托管理处代为出租,也可自行出租。
(3)委托管理处出租时物业管理员应要求其填写《房屋委托出租申请表》。
(4)无论是委托出租还是业主自行出租,均应要求租赁双方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表》。
(5)委托管理处出租的,在出租成功后应由财务内勤人员按
《便民服务工作程序》收取有关费用
(6)物业管理员可能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房屋出租的信息
①业主申请委托出租;
②访问客户;③巡视检查;④其他方式;
2终止租赁程序
(1)出租房屋终止租赁时,物业管理员应要求租赁双方到管理处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表》相应栏目。
(2)物业管理员检查出租房屋完好情况,并提请财务人员结清承租人应交费用,确定承租人无违例行为发生或已处理完毕后,方可在《出租房屋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其搬离。如出现承租人有违例行为,按《业主违例事件处理程序》处理。
五、记录
1.《房屋委托出租申请表》由财务内勤人员长久保存。
2.《出租房屋登记表》由财务内勤人员保存至终止租赁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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