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1.明确突发事件的定义,并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加强公司制度建设,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全体员工及所有驻外机构的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突发事件定义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员工人身突发重大的病、伤、亡或重大的刑事案件,家庭恶性纠纷等。它们具有突然性、特殊性等特点第四条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1突发重大事件一经发生,当事人或知情人须向相关管理部门及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求助时,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与支持,不得推诿延误。
2在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管理部可以采取边报告边处理的方法,对事件直接进行处理。
3.总务部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公司一切必要的资源,全权处理后,再进行经验总结。如有偏差,待处理下次类似事件时,再吸取教训。
4.突发重大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公司以外的人和事统一由公司保卫处和人力资源部对外交涉。
5突发重大事件的事发报告、请示过程及事后结果报告统由总务部归口向公司领导报告。报告可以由管理部拟定,报请总务部转送;亦可以由总务部拟定直接送公司领导。
第五条总结经验教训及文档管理1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可将分析报告通报给相关人员吸取教训。
2.对处理政策的把握和公司组织意图的理解方面进行认真总结供其他管理者参考借鉴。
第六条附则
1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以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
2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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