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管理部门:
1.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留存副本。如因业务处理需要,原稿需由经办部门保管,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善保存,文书管理部门的副本归档。
2各分公司档案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各公司处理或事业部经理室统一制订。
第二条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根据以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立即追查归人;
2文件如经过检查应由管理部门主管签收;
3.文件的收理手续必须完备,如有遗漏,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收全;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能随案归档的文件,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
5.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将文件归案处理第三条文件整理
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
1.中文直写文件从右方装订为原则;
2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
3文件如有皱折、破损等情形,应先补整,使其整齐划第四条档案分类:
1.档案分类应视案卷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区分。
2.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
3同一“小类”(细类)的案件以装订于一个档夹为原则,如案卷较多,一个档夹不够使用时,可分为两个以上的档夹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找
4.每一档夹封面内首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5档号的表示方式如下:AJA2-B,B2C,C2D-EE2其中A1A2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为大类号,C1C2为小类号,D1为档案卷次,E1E2为档案目次。
第五条档案名称及编号:
1.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且要有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
2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少及增长情形斟酌决定。
3.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4.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或业务增多时,随时增补之用。
5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六条档案编号
1新档案,应从“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档案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顺序,以此来编列档号2.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号并予以同号编列。
3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档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人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再编列档号4.档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档案,应将档号填写于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
第七条档案整理:
1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2.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第八条保存期限: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
(4)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
(5)财务报表;
(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7)不动产所有杈及其他债权凭证;
(8)工程设计图;
(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10年保存:
(1)预算、决算书类
(2)会计凭证
(3)事业计划资料;
(4)其他经核定须保存10年的文书。
3.5年保存:
(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2)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4.1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5各种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予以保存。
第九条档卷清理:
1.档案管理人员应随时擦拭档案架,保持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更换时,依规定清理一次,已到保存期限者,给予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并于目录表附注栏内注明销毁日期。
2.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管档人员应将“收(发)文登记单”笫五联附注在其保留文件上,并在第五联上注明部分销毁的日期。
第十条调卷程序: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调阅档案时,应填写“调卷单”,经其部门主管核准后向管档人员调阅。
2.档案管理人员接到“调卷单”,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于“调卷单”上填注借出日期,然后将档案交与调卷人员。“调卷单”要按归还日期先后整理,以备催还。
3.在档案室当场借阅者,免填“调卷单”。
4.档案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档案即归入档夹。“调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调卷管理
调卷单”以一单一案为原则,借阅时间以一周为限,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长调阅期限时,应按调阅程序重新办理。
2.调卷人员对于所调档案,不得抽换增损,如有拆开必要时,亦须报明原因,请管档人员负责处理。
3.调卷人员调阅档案,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员调阅同一档案时,应变更调卷登记,不得私自授受。
4.调阅的档案应与经办业务有关,如调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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