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A)
一、管理处员工除应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外,还应保守管理处秘密。以下事项属管理处秘密,未经管理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漏泄:
1.重大的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的讨论及其决策内情
2.对外合作与商贸洽谈中的内部方案、谈判立场及其策略在进行中可能引起竞争的较大经济活动;
3.经营状况;4.财务状况;
5.工资奖金方案;
6未经宣布的高层人事变动;
7拟开发的项目;
8各种产品的设计技术资料,商业性情报及业务渠道,技术成果;
9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秘密等;
10其他属于秘密的事项
二、密件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规定:
1管理处密件由综合部标记密级并登记管理;
2密级文件由机要人员传递与保存,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密级文件。阅读与传达密级文件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3.因公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和资料,确实需要时,经管理处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专人保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所有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和资料出境。
4.不得在通信、电话、传真、电传中涉及秘密事项。不准用普通邮政传递密级文件资料以及属于保密的物品;5.未经发文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密级文件;
6.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管理秘密;
7.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保密本由综合部统一编号、登记、发放,用完后交回综合部处理;
8严守保密纪律,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9和外商谈判要选择利于保密的场所,谈判不得涉及国家、物业公司及管理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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