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税务登记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须依法纳税,而税务登记又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动时,向所属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
一、税务登记的要求
1.纳税义务人必须亲自办理税务登记,以便直接明确和承担登记责任。
2.纳税义务人须持有批准开业部门的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的副本。属特种行业的,还须持有关部门的特业许可证
3.纳税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纳税义务人须如实填写登记的内容,填写的字迹要工整清晰,填写时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5审核、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登记内容,要全面认真地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
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或居住地址、主管部门、经济性质职工人数、预算级次、核算形式、所属行业、批准开业部门、开户银行等;
2.纳税人的注册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等;
3. 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包括执照名称、执照号码、有效期限
发照日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
4.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占地面积
5.纳税人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联营机构;
6.其他有关事项。
三、有关登记注意事项
在申办、填写税务登记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办税务登记前,须做好各项开业准备,履行开业的各种法定手续,将税务登记表所要求的各项证件、材料准备齐全,不得有任何疏忽和缺漏。
2.纳税义务人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应据实填写,如有不明白之处,应向税务机关咨询。
3.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报送的各种申请文件,对税务登记表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表格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并向申请人签发《税务登记证》。
4.纳税人在填报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改变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税务登记时所登记的应纳税项目等、转业或改组、分设或合并或联营或迁移或歇业或停业或破产等变化之一者,均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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