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实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制度,即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被审批机关批准后,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核准名称登记或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对于核准的,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这与国内企业法人名称登记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只有在核准之后方可在合同、企业章程中使用,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开业之前则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负责组建人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企业类别,行业,企业拟设地点,申请企业,备用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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