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工程完善和工程遗留问题处理标准
一、工程完善
指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本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进行的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工程完善。
1室外改造、完善工程,如下所示:
(1)室外娱乐设施。
(2)绿化、区间道路等配套设施。
(3)建筑景观、小品等环境设施。
(4)大厦人口大门。
2室内改造完善工程,如下所示
(1)消防监控中心。
(2)楼道灯改造
(3)大堂、会所。
(4)设备房土建工程
(5)停车场及其配套
(6)宣传栏、大厦布置图,及各种标识类。
二、工程遗留问题
指在竣工验收和楼宇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设计无法达到使用的要求、保修无法解决的设计缺陷方面内容。
三、处理规定
1.管理处对完善配套工程执行监督职能,指定管理部专人做好协调工作。
2对发现的遗留问题,及时向物业公司汇报,并做好与开发建设单位的联系工作。
四、管理工作规定
1.在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之前进行的完善和工程遗留问题改造时
(1)管理处对已接管的房屋和设施实施保管。
(2)分清责任范围,管理处指定专人与施工队保持联系,协调解决须交叉工作时的矛盾,以确保已接管房屋和设施的完好。
(3)配合施工队的用水用电,要求施工队进出场有序(必要时,签定协议)。
(4)按设计要求限制施工队活动范围。
2.在业主开始办理人住手续之后进行的完善和工程遗留问题改造时,除按第1条的规定继续执行以外,还必须在以下工作方面加强管理:
(1)限制噪音、施工时间,以确保业主的休息
(2)给进场施工队人员(保修人员)办理《特别通行证》,避免与装修施工人员混淆,给已入住的业主带来安全隐患
(3)管理处增强保安力量监督施工队的人员管理。
(4)施工队离场前,必须到管理处申请“放行条”,在经管理处楼管员以上人员核查无误后(核查有无违反管理规定,收回通行证,督促水电费结算等),并经楼管员以上人员签名后施工队方可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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