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管、使用物品管理规定
1.个人保管物品的范围
个人物品主要包括因工作需要购买或领用的计算器、工具、
仪器、仪表、寻呼机、对讲机、手持电话、充电器、照像器材等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由个人保管和使用的物
2.个人保管使用物品的采购和领用
(1)所在岗位工作必须配备的计算器、小型工具等,由本部门经理同意,在本部门当期费用中列支,经计财部统一审核后即可办理领用手续
(2)大型工器具、仪器、仪表(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寻呼机、对讲机等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领用;
(3)手持电话、充电器、照像器材及摄、录相器材等大型工具或专用物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配备给个人保管和使用,并建立个人保管物品档案
3.个人保管使用物品的管
(1)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属单位资产,保管者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丢失或损坏,也不能随意转交他人
(2)由于工作变动不再需要原个人保管的物品,可办理退库手续;新调人人员因工作需要应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4.个人保管的物品丢失与报废
为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由责任者按物品的购置价格和使用时间、新旧程度折价赔偿凡属正常磨损或工作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个人保管物品损坏,由保管者填报废申请单,说明原因和理由,经部门经理审批后交计财部审核。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由计财部经理签批,2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并办理补充新品的领用手续
5.个人保管物品的检查与监督
各部门经理,对其使用和保管进行检查和监督,应严格控制个人保管物品的领用,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合理使用。
6所有出外人员,必须先到汁财部办理个人管理物品退库手续,或按规定程序办理物品移交有关手续。否则计财部不予签字,人事部有权拒绝办理出库手续。对不办手续擅自出外的员工,计财部将个人管理物品清单交保安部,由保安部负责据此追回企业资产,交计财部办理退库手续。
凡拖延不交回者,由保安部按《治安管理条例》提交法律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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