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附录如下:第一条出国人员的服装,应以整洁、朴素、大方为原则,国家对出国人员的制装(包括衣箱、风雨衣及零星装备)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1初次(即3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补助1100元;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级的人员补助900元;其他人员补助700元。
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1周年以内的,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3周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时间连续超过半年(包括同一周年内多次在国外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再增加200元,3周年以内只可享受一次。
本规定执行以前,已按有关文件领取全额制装补助费的出国人员,仍执行原办法,3周年期满结束后,执行本规定。
2执行驻外使馆人员出国制装费标准的,调回国内不满2周年又临时出国者,按本人应领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视同领取全额制装费);其后再有临时出国任务时,按本条(一)的方法计算。调回国内满2年者,按初次临时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全额发放
3.已享受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补助费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内又有出国常驻、援外、留学、任教等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内有上述出国任务时,在其应领取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250元、200元、150元4.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发给。无工资收人的人员,由组团单位发给。临时借调的翻译人员制装补助费,如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或者临时出国任务与其所在单位工作无关,可由组团单位发给。
第二条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15天以内的,发给30美元;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2美元。
第三条出国人员旅费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8美元第四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各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可实行包干办法,按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发给个人。
(1)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起计算。
(2)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招待用餐,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减。
(3)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2不宣或不愿意实行伙食费包干的代表团组,可按附表规定的伙食费,按标准凭原始单据据实报销。
3.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4.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情总况办理: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5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用的出国团组,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公家补足,超过预算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团来访和我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宴请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第六条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以预付。出国团组在国外,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
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单据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出国团组对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对方付给的劳务性收入(不含专门作为盈利行为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个人付出的劳动量酌情给予个人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八条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边境地区如有頻繁的出国任务者,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之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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