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物业服务百强企业
物业科普:
在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法律关系上,业主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关系业主管理委员会为了实现业主的利益,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办事机构,在业主大会决议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其应承担的义务最终由全体业主来履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状况,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公约的约定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物业管理合同虽然是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约定,但对业主管理委员会来讲受益的不是业主管理委员会自身而是全体业主,是约定合同相对人(物业管理企业)向第三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者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的受益者为业主,负有支付管理费用义务的业主管理委员会,通过业主公约及合同的约定,由业主代替业主管理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企业拆零交纳,《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报酬或支付报酬不符合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对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将是业主管理委员会而不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时至今日已发生多起物业管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业主拒交管理费而被物业管理企业诉诸法院的案例。对此我们持有不同的看法,首先物业管理企业是向业主提供服务的服务者,是否应与顾客对簿公堂从经营学的观点看是极其不明智的做法;其二物业管理企业代业主管理委员会收费是否已取得了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委托授权,还是代收费行为仅仅是合同约定的一项义务,如果仅仅是一项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则有濫用诉权的嫌疑,事实上由于物业管理关系未理清,并没有物业管理企业已得到委托授权的说法,更有接近于收费义务的倾向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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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简介:
由北京天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及全国物业服务资质公示平台组成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高级评审小组”,对全国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实力进行了公正、客观、全面的研究,运用因子分析法和相关数学模型,定量计算出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的综合实力指数,从而评价出综合实力物业服务百强企业。
在政府的领导下,全国物业服务资质公示平台认真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目标,大力发展与推进物业企业改革,使物业管理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实现了新的突破。物业服务百强企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增大优势企业的支撑力、辐射力和影响力,有力地支撑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是物业企业的一种竞争性企业荣誉,是品牌的一种象征、是物业品牌的另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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