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有什么规定?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上述第二款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文地址:http://www.wuye.org.cn/zhishi/xiaoqu/3568.html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全国物业服务资质公示平台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本站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分享信息的目的,如若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