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的企业。与物业业主、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受委托者与委托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属于特殊性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在向物业业主、使用人提供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实施了政府对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如公共设施的管理,环境、治安的管理等。
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具有对物业的使用权和处置权。由业主(使用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小区物业管理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包括收费标准)作出决策,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但目前的现状是,许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使用人)委员会;有的虽已成立,但未认真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公司一方决定服务的标准、收费的标准;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侵吞业主的权益,而业主(使用人)只得被迫听命任人摆布,虽叫苦不迭却又无可奈何。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并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管理公司阻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正常行使权利,对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置之不理。
3.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并强迫业主按此标准交费。
4.物业管理公司收费高,服务水平却很低。
5.物业管理公司动辄以停水停电来要挟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
6.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随时增设收费项目。
7.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处理非常事件的经验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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