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其职责范围与物业管理有直接联系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房地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国土、规划、房管、市政、绿化、环卫、交通、公安、公用、供水、供电、电信、物价等部门以及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这些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居于宏观管理的地位,发挥着宏观管理和专项管理的重要作用。它们的主要职权、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对具体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指导;对具体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纠纷进行调处;听取物业管理其他当事人对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意见,及时反映给立法部门,完善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听取物业管理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而物业管理则是物业管理企业受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房屋以及设备设施等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目的是通过服务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共同的居住权益,改善小区环境和提高其生活素质。显然两者的职责重点不一,但是,两者的最终目的又是统一的。因此,在物业管理立法中,必须对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两者在物业管理中相互推诿或越权管理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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