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用与监督权,为了规范其行为,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该委员会为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二、大厦管委会经第一届业主大会选举委员单位九个。各委员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一名代表出任管委会委员。
三、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六名。每届任期三年。其办事机构由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三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四、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需要召集,也可在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召开。
五、召开管委会需提前七至十五天向各委员发出通知。委员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代表参加。
六、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七、管委会决定间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八、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待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房产大修,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大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的使用;
3.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4.审议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汇报、年度管理计划、维修改造计划;
5审议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使用;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大厦的物业管理工作。
九、业主大会与管委会决定事项应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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