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小时工的车辆通勒管理。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小时工,经公司许可利用通勤车辆通勤上班的情况。
第三条车辆的定义
本规定的车辆是指乘用车、自动二轮车、带动力的自行车及其他车辆。
第四条车辆通勤的承认
利用私车通勤者,应在《车辆通勤申请书》中填写有关项目提交给总经理,并得到总经理的承认。
第五条车辆通勤的许可条件
基本条件
(1)交通不便,公司认为有必要利用通勤车辆上班;
(2)因身体原因,公司认为利用其他交通工具通勤困难;
(3)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
2乘用车
(1)加人人身保险xx元,车辆保险xx元者;
(2)车辆在公司登记,持有登记证,并有明显标志;
3)对他人或公司造成损害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3.自动二轮车和带动力自行车
(1)加人人身保险xx元,车辆保险xx元者;
(2)车辆在公司登记,持有登记证,并有明显标志
(3)对他人或公司造成损害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4.其他车
(1)车辆在公司登记,持有登记证,并有明显标志;
(2)对他人或公司造成损害时,愿承担一切责任第六条禁止项目
利用车辆通勤者,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同时,在下列情况下,禁止使用通勤车辆上班
1.无证驾驶或不携带驾驶证驾驶;
2生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
3.饮酒后驾驶;
4.预计驾驶车辆上班会迟到时;
5.道路交通法规或其他法令禁止驾驶时;
6.公司禁止利用车辆上班时。
第七条事故的责任与赔偿
利用通勤车辆上班途中如发生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赔偿。第八条停车场使用
车辆通勤者必须使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不允许在非指定场所停车。使用公司停车场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停车费。
第九条禁止私车公用
禁止私人车辆用于执行公司业务
第十条同车通勤许可
原则上禁止同车通勤(指两人或多人同车上班)。在特殊情况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且填写《同车通勤申请书》后,并经总经理同意后可同车通勤。
1.满足第五条第1、2项规定;2搭乘者加人xx元以上的保险;
3搭乘者加人交通伤害保险
4.搭乘者及家属与驾驶者及公司签订《同车通勤协议》,保证对意外交通事故不提出异议;
5.同车通勤时,必须向总经理报告通勤路线和所需时间,不允许时间过长和中途下车
第十一条车辆通勤许可的取消
通勤者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取消其车辆通勤许可资格
1.违反车辆通勤许可条件;
2因饮酒等重大过失而发生交通事故
3滞纳停车费
4.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取消的理由。
第十二条车辆通勤者的义务
1.车辆通勤者的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迅速报告公司2当发生交通事故,在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报告公司总经理。
3.为预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和损失,应尽量加入各种保险。
4.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附则
1.本规定的制定与修改由企划管理室主任提出草案,公司经理裁决,由公司总经理颁布执行;
2.本规定自正式颁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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