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机动车辆管理
为了维护辖区的秩序,保持安静、整洁的环境,道路和消防通道的畅通,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应制定以下规定:第一条限制外来车辆进入辖区,但消防、救援等特许车辆除外。
第二条进入辖区的车辆,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放;临时停放车辆应收取停车费。
第三条装有易燃、易爆、毒品或装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辖区。
第四条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向管理公司申请,缴纳停车费,并领取“准停证”。
第五条进人辖区的车辆应减速行驶,不得随意鸣号,如果车辆损坏路面或公用设施,须照价赔偿。
第六条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车辆出人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第二章摩托车、助动车和自行车管理第七条摩托车、助动车和自行车应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示。
第八条需要托管的车辆,应办理托管手续,缴纳管理费,领取车号牌。
第九条托管车辆进入辖区时,车主应向管理人员领取车号牌。离开时,须将车号牌交还。没有交还车号牌或车号牌与车号不符时,车辆不得离开。
第十条外来车辆进人辖区时,应按指定位置停放,并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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