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车辆保管的收费管理
广州市政府对车辆保管收费标准已做出明确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管理方式。
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的配套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对明显不合理的收费,市物价部门有权纠正其价格行为。
2普通露天停车场、住宅区、综合商住楼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见下表),经营者可在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者对住宅区内住户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优惠,优惠价格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研究制定。
3.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的路天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上报市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4.静态道路汽车停车场(含电子咪表泊车点)停放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分白天晚上两个时段收费:白天每小时4元;晚上6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每次10元。
5.以下三种情况免收停车服务费:(1)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住楼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2)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配套露天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3)进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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