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制度
一、凡在小区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
手续
二、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前向治安消防部領取“临时动火申请表”,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部位、起止时间、范围采取防范措施,并经治安消防部审批。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前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品,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四、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五、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六、动火现场必须由消防监督员监督进行。施工人员须将动火许可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完工后吏回治安消防部注销。
七、动火的单位、动火个人,凡违背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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