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二、消防治安部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两次定期检查、清理和登记造册存档。
三、消防栓、箱体、玻璃、门锁、阀门、水带、水枪、手动报警器、小锤及其配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四、温、烟感控制箱体,指示灯,开关,探头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五、消防水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放水试验一次。
六、消防手电筒、出口指示灯、事故应急照明灯保持完好。七、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更换,确保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八、消防用广播器材随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九、消防扳手存放在显要位置,随时备用。
十、加强消防设蘸器材的巡视、检查、保养、更换,发现隐忠及时处理。
十一、消防设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变位置,严禁损坏丢失
十二、因装修、扩建、改建消防设施故障需要暂停消防设施运行的,必须先到管理处办理消防设施停用手续后,按“消防设施停用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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