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
一、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1.业主大会由所有业土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持有投票权(投票权力的大小按物业的面积分配)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2,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经持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2)修改业主公约;
(3)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该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6)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7)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2业主委员会经政府社团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社团法人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
(3)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物业进行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三、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是业主在使用、维护物业及管理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和完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状况制订业主公约,但应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
(2)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3)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本物业重大事项的方式;
(4)业主使用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益;
(5)业主参与本大厦物业管理的权利;
(6)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7)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
(8)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9)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10)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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