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凡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于业务,或从事有益本公司之发明及改进,或具有特殊功绩者,均依照本办法授予奖励。
第二条种类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分服务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全勤奖种
第三条服务年资奖
员工服务年资满10年、20年及30年,且其服务成绩及操行均届优良者,分别授予服务10年奖、服务20年奖及服务30年第四条创造奖
员工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者,须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1开拓新业务,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从事有益业务的发明或改进,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对
经营合理化之其他方面具有贡献者。
3.根据“其他奖励”屡次接受奖励或接受奖励之提案,其效果显著者。
4.在独创性方面虽未达发明之程度,但对生产技术等业务上确有特殊之努力,因而对本公司具有重大贡献者。
5.前列各款至少应观察6个月以上之实绩,经判断确具有效果者,方属有效。
第五条功绩奖
员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须经审查后授予功绩奖。
1.从事对本公司有显著贡献之特殊行为者。
2对提高本公司的声誉具有特殊功绩者。
3,对本公司之损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4.遇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随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5.冒险救难,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于危难者6.其他具有足为本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之善行者7根据“其他奖励”屡次接受奖励或其功绩经重新评定应属更高者。
第六条全勤奖
员工连续3年未请病、事假或迟到早退者,须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其奖励方式系于公司成立纪念日时,颁发奖品。
第二章奖励方式
第七条方式
奖励方式分奖金、奖状及奖品3种。
第八条奖金及奖状
对创造奖及功绩奖,按下列等级授予奖金及奖状。
(1)创造奖
一等10,000元
二等7,000元
三等5,000元
四等3,000元
五等1,000元
(2)功绩奖
一等3,000元
二等2,000元
三等1,000元
第九条奖品
对服务年资奖授予奖品及奖状,奖品内容另订。
第十条再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再奖励。
1.根据第四条接受奖励后,其效果被评定为更高时,或同人对同一事项再施予改良时。
2根据“其他奖励”接受奖励后,其效果或功绩被评定为更高时,或同一人对同一事项再施予改进时。
3.根据第五条接受奖励后,其功绩经重新评定为更高时。
第十一条由2人以上共同获得奖金的情形奖励事项如为2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者,其奖金按参加人数平均分配。
第三章颁奖
第十二条审查手续
应奖励事项,由物业主管部(室)经理依据有关文件向总务经理申请
第十三条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
奖励种类及等级之评定,由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负责办理。
审查委员会由副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企划经理、总务经理、业务经理、财务副理、事务经理及副理担任委员。以总务部为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奖励的核定及颁发
由总经理室决定奖励的核定及颁发。
第十五条颁奖日期
原则上每年1次,于本公司成立纪念日颁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告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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