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物业公司机构设置制度
一、合资公司的执行机构,可按需要设财务部、市场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具体设置由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提出,报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二、合资公司设执行总裁1人,由乙方推荐;执行副总裁1人,由甲方推荐;由董事会聘任,各项目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资公司执行总裁与执行副总裁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三、执行总裁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副总裁协助执行总裁工作,当执行总裁不在时,经执行总裁授权代理行使执总裁的职责。执行总裁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执行副总裁协商
四、合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问题的决定,由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协商解决,经执行总裁签署生效。合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由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协商解决,经执行总裁与执行副总裁联合签署生效。具体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五、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六、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资公司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和其他高级职务。
七、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执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否则将视为对本合资公司的失职行为。
八、合资公司设财务总监(甲方推荐)、工程总监各1名由董事会聘用。其他总监必要时由执行总裁提议,董事会决定。
九、财务总监、工程总监由执行总裁领导。
十、执行总裁、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工程总监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时间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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