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作业规程
1.0 目的
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的收回各项费用。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
3.0 职责
3.1 出纳员(收费员)负责按本规定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及现金收取工作。
3.2 负责对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计费与审核,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相关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机电维修部负责收费项目的标准制定。
3.3 各物业服务中心出纳员(收费员)负责费用收缴工作。
4.0 程序要点
4.1 费用收取的范围
4.1.1 管理服务费。
4.1.2 机电维修、停车费等各项服务费用。
4.1.3 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
4.1.4 其他各项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4.2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4.2.1 对每月银行托收未果,也未到物业服务中心用现金交纳管理服务费的住户,应自每月一日起按3‰计收其滞纳金。
4.2.2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本金*(1+3‰)n(n为滞纳天数)。
4.3 物业管理费的收缴
4.3.1 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公司与发展商(业主委员会)所签物业管理合同所定标
准收取。
4.3.2 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程序:
a) 物业服务中心从客户入伙之日起计收管理费。客户收到入伙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来办理入伙手续的视为入伙,开始计收管理费,并由各物业服务中心和客户签定委托银行代收服务费协议书。
b) 各物业服务中心出纳员(收费员)每月10日前根据客户资料编制本月《收费通知单》,内容包括:房号、客户名称、面积、收费项目及标准、往月欠款、滞纳金、本月应收等;
c) 出纳员(收费员)将《收费通知单》报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如无疑问,加盖物业服务中心财务章或公章;
d) 出纳员(收费员)将审核无误的《收费通知单》的电脑软盘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前一日送交开户行;
e) 出纳员(收费员)在银行每次托收后及时到银行取回已读取数据的软盘和扣款清单;
f) 未办理银行托收的,由客户到物业服务中心用现金支付。出纳员(收费员)在收取客户用现金交纳的管理费时应按《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中的规定操作。
4.4 有偿服务费用的收缴
4.4.1 各小区为客户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并依据标准收取停车费。
4.4.2 维修处的工作人员在为住户提供有偿服务时,应根据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计费,并请客户对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并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应收的服务费用由出纳员(收费员)根据服务单在下月初输入到《收费通知单》中统一进行收费。
4.4.3 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用户签字后的服务单对计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部门审核栏内签字确认。
4.5 水、电等费用的代收代缴
4.5.1 对已办理银行划帐手续的住户,出纳员(收费员)应及时到银行抄录托收记录。
4.5.2 未办理托收的客户,由客户到物业服务中心用现金支付其费用。
4.5.3 各项费用的收缴率原则上应达到90%。
5.0 相关记录
5.1 《收费通知单》
6.0 相关/支持性文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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