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物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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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各国物业信用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从长期来说,信用信息系统的完善将会成为保证物业信用作用机制有效运行的主要方法。据此,我们认为解决物业信用问题的关键还应从物业信用信息系统入手。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子系统,物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发展必然受到全社会信用状况的影响。基于以上思路,本章将从物业信用信息系统及社会信用体系两个不同的层次探讨解决我国物业信用作用机制不畅的对策。
北京丰台物业信用等级的意义:
1、物业信用等级能帮助北京丰台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负债结构,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
2、物业信用等级能帮助企业更好得树立信用形象,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
3、物业信用等级为北京丰台企业的信用决策提供有效信息依据,防范贸易风险;
4、物业信用等级将为企业提供公正准确的信用评级分析,保护投资者利益;
5、物业信用等级一定程度上协助投标机构确定投标风险程度,有效进行投标风险管理;
6、物业信用等级帮助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做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查、决策的依据
丰台地方简介:
西周地属蓟国,春秋战国地属燕。秦时置蓟县,治所阴乡城在今丰台镇南葆一带。西汉置阴乡县,县治在今丰台镇南,东汉省入前县。至唐建中二年(781),析蓟县西界为幽都县。今丰台区中部(卢沟桥乡和花乡乡)当时属幽都县;东部(南苑乡)属蓟县。辽会同元年(938),改蓟县为蓟北县,开南乡大红门以北属北泰元年(1012),改幽都、蓟北为宛平和析津。金贞元元年又改析津为大兴。在今右安门以东的南苑乡地区属大兴县,西部北宫村以南属良乡县,中间大部分属宛平县。明代,今右安门以东的南苑乡属大兴县,西部王佐乡北部及大灰厂一带属房山县,王庄--怪村以南属良乡县。清末丰台镇以东、大红门以北划为城属区。1928年6月,丰台区东部属南郊区,中、西部分属宛平县、房山县和良乡县。1950年6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撤消建制的北京市十八区(长辛店)并入第十五区。同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郊区名称与城区衔接,原十四区(南苑)改为第十一区,十五区(丰台)改为第十二区。1952年,撤销宛平县,成立丰台区、南苑区、石景山区,隶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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