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物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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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中小物业信用制度建设提供规范,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地方协会法》、《中小物业信用保险法》等,这些法律有效地规范了中小物业信用担保制度的运作。
美国和日本对中小物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很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是政府对中小物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扶持应体现在立法上,即为其提供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可操作性不强,今后还应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还有,我国可借鉴日本的分层担保体系,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担保制度。中央一级的担保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方法,重点对一些特殊项目和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而地方政府在参照中央政府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本地区的扶持政策和倾向性。
北京东城物业信用等级的意义:
1、物业信用等级能帮助北京东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负债结构,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
2、物业信用等级能帮助企业更好得树立信用形象,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
3、物业信用等级为北京东城企业的信用决策提供有效信息依据,防范贸易风险;
4、物业信用等级将为企业提供公正准确的信用评级分析,保护投资者利益;
5、物业信用等级一定程度上协助投标机构确定投标风险程度,有效进行投标风险管理;
6、物业信用等级帮助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做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查、决策的依据
东城地方简介:
中华民国三年(1914年),顺天府改为京兆地方,同时设京都市政公所,统辖城区,郊区部分属京兆地方大兴县。民国十四年(1925年),设郊四区,城郊部分属东郊、南郊、北郊3区。民国十七年(1928年)6月,设北平特别市,20个城区合并为11个,辖区属内一区、内三区、外一区、外三区全部,内五区、内六区与外五区的东半部,城郊部分仍属东郊、南郊、北郊3区。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增设内七区,东半部在今辖区。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郊四区改为郊八区,城郊部分分属郊一区、郊二区、郊三区、郊八区。按数字排列,城区属第一、第三、第八、第十4区全部,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二4区东半部,郊区属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二十4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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